5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


5.0.1 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无障碍设施的系统性进行检查验收。
5.0.2 工程验收时,应对无障碍设施的地面防滑性能、扶手和安全抓杆的受力性能进行验收。
5.0.3 对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应明确维护责任人。
5.0.4 维护责任人应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性、功能性和系统性要求。
5.0.5 对安全性、功能性或系统性缺损的无障碍设施,维护责任人应及时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5.0.6 涉及人身安全的无障碍设施,因突发性事件引起功能缺损或因雨雪等原因造成防滑性能下降,维护责任人应采取应急维护措施。

条文说明

5.0.1 本条为无障碍设施系统性的检查验收要求。本条提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无障碍设施的系统性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建设区域内全部无障碍设施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区域内无障碍设施之间的有效衔接进行检查验收,二是对区域内无障碍通行流线与区域周边的道路、建筑物、广场绿地的无障碍衔接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区域内外无障碍通行流线的通畅、便利及可达。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增加了要求。
5.0.2 本条为无障碍设施安全性能的验收要求。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对地面抗滑适应能力弱,对扶手和安全抓杆的依赖程度大。防滑性能、扶手和安全抓杆的受力性能等涉及人身安全。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对无障碍设施的地面防滑性能、扶手和安全抓杆的受力性能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测试和验收。地面防滑性能按照表1进行现场检验。
表1 地面防滑性能检查表
5.0.3 本条明确无障碍设施的维护主体。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的缺损或占用直接影响其安全性、功能性和系统性,必须采取措施并及时修复,维护责任人为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5.0.4 本条为无障碍设施检查要求。维护责任人应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根据保证无障碍设施安全性、功能性和系统性的原则确定检查期限。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5.0.5 本条为无障碍设施维护要求。无障碍设施的系统性维护指对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缺损或占用进行维护,以及对区域内无障碍设施与区域外无障碍设施的连接问题进行维护。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5.0.6 本条为突发情况无障碍设施维护要求。涉及人身安全的无障碍设施因突发性事件引起功能缺损(如:轮椅坡道或扶手损坏、安全抓杆脱落、地面被油渍污染等)或因雨雪等原因造成防滑性能下降等,对残疾人、老年人等人士的伤害程度大,维护责任人应采取应急维护措施。例如:增设临时标志、完善使用功能、采取防滑措施等,并尽快进行全面修复处理。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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